居屋第二市場申請資格及手續

  1) 申請購買
  2) 申請出售
  3) 申請提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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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) 申 請 購 買

申 請 資 格

以 下 三 類 人 士 可 以 申 請 購 買 居 屋 第 二 市 場 樓 宇 :

(一) 房 委 員 會 或 房 屋 協 會 轄 下 屋 h 之 租 戶 ;
 
(二) 房 委 會 轄 下 臨 時 房 屋 區 、 平 房 區 及 中 轉 房 屋 認 可 居 民 ;
 
(三) 獲 房 屋 署 發 給 綠 表 資 格 證 明 書 人 士 。
 

申 請 人 必 須 年 滿 十 八 歲 , 有 關 家 庭 須 要 至 少 包 括 兩 名 有 親 屬 關 係 的 成 員 。 凡 沒 有 資 格 入 住 公 屋 但 持 有 「 綠 表 資 格 證 明 書 」 的 申 請 人 必 須 與 至 少 一 名 家 庭 成 員 為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, 並 在 香 港 住 滿 七 年 。

一 人 家 庭 亦 可 申 請 , 但 只 限 購 買 實 用 面 積 不 超 過 二 十 二 平 方 米 的 小 型 單 位 。 此 類 型 單 位 最 快 要 到 一 九 九 九 年 中 才 可 供 在 居 屋 第 二 市 場 出 售 。

如 果 房 屋 協 會 轄 下 屋 h 的 住 戶 , 要 查 詢 其 申 請 資 格 , 可 以 與 所 屬 的 屋 h 辦 事 處 聯 絡 。
 

註 一 : 曾 接 受 下 列 房 屋 資 助 的 家 庭 均 不 可 申 請 :
 
(A) 凡 購 得 「 居 者 有 其 屋 計 劃 」 或 「 私 人 機 構 參 建 居 屋 計 劃 」 或 「 中 等 入 息 家 庭 屋 h 」 美 樂 花 園 或 房 屋 協 會 轄 下 任 何 房 屋 資 助 計 劃 的 住 宅 樓 宇 , 或 根 據 「 自 置 居 所 貸 款 計 劃 」 獲 得 貸 款 或 資 助 的 人 士 , 以 及 名 列 有 關 申 請 書 的 家 庭 成 員 , 均 不 可 再 度 申 請 。 若 部 分 成 員 因 婚 姻 狀 況 或 其 他 實 質 環 境 轉 變 , 而 需 要 與 現 時 共 住 的 家 人 分 戶 , 則 可 另 行 獨 立 申 請 。
 
(B) 任 何 人 士 , 若 曾 購 得 上 述 ( A ) 段 所 提 及 的 樓 宇 而 又 把 樓 宇 出 售 , 或 曾 根 據 「 自 置 居 所 貸 款 計 劃 」 獲 得 貸 款 或 資 助 而 已 清 還 貸 款 , 則 其 本 人 及 家 庭 成 員 均 不 得 再 度 申 請 購 樓 。 如 部 分 成 員 在 樓 宇 出 售 或 還 款 後 結 婚 , 另 組 家 庭 , 則 新 家 庭 成 員 可 自 行 申 請 購 樓 。
 
(C) 凡 因 九 龍 城 寨 清 拆 而 獲 政 府 發 給 根 據 居 屋 價 格 訂 定 的 賠 償 , 並 選 擇 自 行 安 排 居 所 人 士 , 以 及 名 列 有 關 清 拆 登 記 表 上 的 家 庭 成 員 , 均 不 可 申 請 。

 
申 請 手 續 及 費 用

「 購 買 資 格 證 明 書 」 的 申 請 書 , 可 向 各 屋 h 辦 事 處 、 樂 富 中 心 四 樓 居 者 有 其 屋 中 心 、 何 文 田 佛 光 街 房 屋 署 申 請 組 、 九 龍 橫 頭 磡 h 宏 業 樓 地 下 居 屋 第 二 市 場 支 援 服 務 股 索 取 。

申 請 人 如 屬 獲 房 屋 署 發 給 「 綠 表 資 格 證 明 書 」 人 士 , 須 先 將 申 請 書 連 同 申 請 費 、 有 效 的 綠 表 資 格 證 明 書 、 所 有 十 八 歲 以 上 的 家 庭 成 員 的 身 份 證 副 本 以 及 十 八 歲 以 下 兒 童 的 出 生 證 明 書 副 本 , 一 併 交 回 居 屋 第 二 市 場 支 援 服 務 股 。

如 果 申 請 人 是 公 屋 租 戶 , 必 須 先 將 填 妥 的 申 請 書 連 同 申 請 費 , 一 併 交 回 所 居 屋 h 辦 事 處 簽 署 核 實 。

申 請 人 必 須 以 支 票 或 銀 行 本 票 繳 付 申 請 費 ( 現 在 是 港 幣 五 百 五 十 元 ) , 抬 頭 人 是 「 香 港 房 屋 委 員 會 」 。

房 屋 署 審 核 及 批 准 申 請 後 , 會 發 出 「 購 買 資 格 證 明 書 」 給 有 關 申 請 人 。 此 證 明 書 由 簽 發 日 期 起 計 六 個 月 內 有 效 , 如 申 請 人 未 能 在 該 證 明 書 的 有 效 期 內 簽 訂 臨 時 買 賣 合 約 購 買 居 屋 第 二 市 場 單 位 , 而 仍 有 意 購 買 該 等 樓 宇 , 必 須 重 新 申 請 及 繳 交 有 關 的 費 用 。

 

1998 Housing Authority. All rights reserved.

 

1) 申 請 出 售

申 請 資 格

「 居 者 有 其 屋 計 劃 」 或 「 私 人 機 構 參 建 居 屋 計 劃 」 樓 宇 ( 包 括 由 房 委 會 重 售 的 單 位 ) , 如 果 該 樓 宇 由 首 次 售 出 日 期 起 計 已 踏 入 第 四 年 或 以 上 , 其 業 主 可 以 毋 須 向 房 委 會 補 地 價 而 將 其 居 屋 單 位 轉 售 予 公 屋 租 戶 或 綠 表 資 格 人 士 。

申 請 手 續 及 費 用

業 主 可 向 各 屋 苑 辦 事 處 或 九 龍 橫 頭 磡 h 宏 業 樓 地 下 居 屋 第 二 市 場 支 援 服 務 股 索 取 「 可 供 出 售 證 明 書 」 申 請 書 。 填 妥 申 請 書 後 , 連 同 申 請 費 及 樓 契 副 本 交 回 所 居 屋 苑 辦 事 處 。 有 關 物 業 如 果 是 屬 於 私 人 參 建 居 屋 計 劃 之 屋 苑 , 申 請 書 則 交 回 所 屬 區 域 房 屋 管 理 辦 事 處 或 屋 苑 辦 事 處 。

申 請 人 必 須 以 支 票 或 銀 行 本 票 繳 付 申 請 費 ( 現 在 是 港 幣 五 百 元 ) , 抬 頭 人 為 「 香 港 房 屋 委 員 會 」 。 房 屋 署 審 核 申 請 後 , 會 發 出 「 可 供 出 售 證 明 書 」 予 有 關 居 屋 業 主 。

  1998 Housing Authority. All rights reserved.

 

申 請 「 提 名 信 」

買 賣 雙 方 於 達 成 買 賣 協 議 前 , 必 須 提 出 有 效 的 證 明 文 件 , 如 賣 方 的 「 可 供 出 售 證 明 書 」 ; 買 方 的 有 效 「 購 買 資 格 證 明 書 」 , 才 可 簽 訂 臨 時 買 賣 合 約 。 在 辦 理 正 式 買 賣 合 約 前 , 買 方 委 聘 的 律 師 須 向 房 屋 署 申 請 「 提 名 信 」 , 此 申 請 必 須 連 同 以 下 文 件 一 齊 交 回 九 龍 橫 頭 磡 h 宏 業 樓 地 下 居 屋 第 二 市 場 支 援 服 務 股 :

(一) 賣 方 的 「 可 供 出 售 證 明 書 」 正 本 ;
 
(二) 買 方 的 「 購 買 資 格 證 明 書 」 正 本 ;
 
(三) 一 份 買 方 對 其 申 請 提 名 信 有 關 的 聲 明 書 ;
 
(四) 臨 時 買 賣 合 約 副 本 ;
 
(五) 申 請 費 ( 現 在 是 港 幣 七 百 元 ) , 必 須 以 律 師 樓 發 出 支 票 或 銀 行 本 票 繳 付 , 抬 頭 人 為 「 香 港 房 屋 委 員 會 」 。
 

以上資料只作參考之用,一切應以有關機構為準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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